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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女与被继承人之生母、亲生子100多万遗产争夺案
来源:黎书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4-26
浏览量:1143

       2011年3月,同居女与被继承人之生母、亲生子100多万遗产争夺案。

       1992年,被继承人唐某与前妻登记结婚,婚后共同生育唐之子,1995年,唐某与前妻离婚,唐之子由唐某抚养。2000年,唐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位于绥阳县中心城区的住房一套,并办理了按揭贷款,向建设银行贷款250000元。至2005年5月,唐某还完银行全部贷款。2008年,唐某与曾某在绥阳县城办了结婚酒,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2009年4,唐某因疾病在绥阳县某医院医治时,不幸因医疗事故而死亡。唐某死亡后,由同居女曾某同唐某的生母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。在唐某去世后,曾某随即取得了医疗事故赔偿款20多万元,并声称通过曾某自家的亲人、朋友偿还了唐某生前医病所借的25余万元的债务(唐某平时能正常书写,思维正常,但没有唐某签字的借条),且声称已与唐某同居多年,享有同居住房二分之一的产权,房屋价值共计80余万元。在与唐某之生母及唐某的前妻对遗产发生争议后,曾某将唐之子赶出家门。

        双方由此引发讼争。一审法院判定:同居女曾某享有房屋价值40%的份额,并享有医疗事故赔偿款3万余元,操办丧事所获得的亲朋好友的礼金全部属于同居女曾某所得,同时认定曾某对债权人的还款全部真实。唐某之生母及唐之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不服一审判决,遂提起上诉,委托我代理二审诉讼。经过向唐某生前所有单位同事及领导调查核实,通过调取单位的签到册,并由单位出具证明,经过认真分析本案,本案存在诸多认定事实不清之处,且有医疗保险金、死亡抚慰金、住房公积金、丧葬费、银行存款、对外债权债务等多项事实没有解决,通过这样的一审判决,当事人有更多的官司要打,才能最终息诉。

        为此,在我的代理下,通过认真分析案情,在多次二审调解时通过积极与二审法官沟通,通过认真书写二审代理词,本案因认定事实不清,被发回重审。(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,切实履行律师应尽的保密义务,故,在文中对有关姓名、名称、地名等作了技术性处理)

黎书红 律师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贵州 遵义 1337852555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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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黎书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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